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評價工作程序

1.         評價申請

食品工業企業自愿向評價機構提出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評價申請。

1.1 申請評價的食品工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取得國家相關部門或有關機構注冊登記的法人資格;

(2)   生產、加工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安全衛生標準和有關規范的要求;

(3)   已經按照評價依據要求,建立誠信管理體系,且至少連續運行3個月;

(4)   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2 申請評價的食品工業企業應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1)   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評價申請書(見附3);

(2)   營業執照;

(3)   生產許可證;

(4)   組織機構代碼證;

(5)   出口企業備案證明;

(6)   誠信管理體系相關文件;

(7)   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相關證據和自我聲明;

(8)   財務狀況證明;

(9)   提供近2年沒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事故的聲明;

(10) 承諾遵守法律法規、評價機構要求、提供材料真實性的自我聲明;

(11) 企業已通過其他體系的認證證書(如在監督期間,應提交認證證書保持有效的證明);

(12) 其他需要的文件。

2.         評價受理

2.1 評價機構受理評價業務后,應向食品工業企業公開以下信息:

(1)   評價資格;

(2)   評價的工作程序;

(3)   評價依據;

(4)   證書的有關信息;

(5)   評價的收費標準。

2.2 材料審查

評價機構應根據評價程序等,在15個工作日內對食品工業企業提交的申請文件和資料進行審查并保存審查記錄,以確保:

(1)   評價工作形成文件;

(2)   評價機構和食品工業企業之間在理解上的差異得到解決;

(3)   對于申請的評價范圍、食品工業企業的工作場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評價機構均有能力開展評價服務。

2.3 審查結果處理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評價申請。

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應書面通知評價申請企業在規定時間內補充、完善,或不同意受理評價申請并明示理由。

3.         現場審核

3.1 評價機構應根據審核需要,組成評價審核組。

評價審核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評價審核組應具備對評價依據中涉及到的管理、財務、技術等各項因素進行評價的能力;

(2)     評價審核組評價人員的能力應經評價機構考核;

(3)     評價審核組評價人員身體健康,并有健康證明;

3.2 首次會議。應通報審核計劃、日程安排及保密承諾等。

3.3 審核實施。評價審核組應在提出申請的食品工業企業的場所實施審核。

3.3.1審核關注:

(1)      誠信管理體系文件與企業自我聲明;

(2)      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運行場所的具體情況;

(3)      食品工業企業的誠信管理體系范圍、過程和場所的必要信息,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遵守情況;

(4)      食品工業企業的誠信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5)      評價食品工業企業是否策劃和實施了內部核查與合規性評價、體系評價以及征信評價。

3.3.2 評價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的實施情況,包括符合性和有效性。應重點覆蓋以下方面:

(1)      與誠信管理體系標準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符合情況及證據;

(2)      根據誠信方針、目標和所確定的誠信因素進行的誠信體系運行控制;

(3)      對誠信績效、運行控制目標和指標,進行的監視、測量、報告和評價;

(4)      誠信負責人的管理職責及履行情況;

(5)      內部核查與合規性評價、體系評價、征信評價;

(6)      不符合識別、糾正、預防和信用修復。

3.4 末次會議。評價機構應將發現的問題形成文件并書面告知申請評價企業,包括識別任何引起關注的、可能被判定為不符合的問題,宣布現場審核結論。

3.5 不符合驗證。對于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情況,應出具書面不符合報告,要求食品工業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析原因,并說明為消除不符合已采取或擬采取的具體糾正和糾正措施,提出明確的更正要求。評價機構應審查食品工業企業提交的糾正措施和結果,以確定其是否可被接受。

3.6初次評價,評價審核組至少由兩名評價人員組成,評價審核組組長在一個完整持續的評價期內應為同一人。

3.7 當受審核企業誠信管理體系覆蓋了多個生產場所時,評價機構應對每個生產場所實施現場評價審核,以確保審核的有效性和完整性。當食品工業企業將影響食品安全的重要生產過程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進行時,除非被委托加工組織已獲得誠信管理體系證書,否則,同時應對委托加工過程實施現場審核。

3.8 審核時間

評價機構應根據企業所屬行業類別、行業特點、產品生產加工過程復雜程度、食品工業企業的規模、技術和法規環境、體系范圍內活動的外包情況、場所的數量及對多場所的考慮、評價要求和其所承擔的風險等,策劃和完成對其誠信管理體系的完整有效審核所需的時間,確保審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評價機構應記錄所確定的時間及其合理性。

4.         評價決定

4.1 綜合評價

評價機構應根據審核過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有關信息,對審核結果進行綜合評價,特別是對產品的實際安全狀況進行評價。必要時,評價機構應對食品工業企業滿足所有評價依據的情況進行風險評估,以作出食品工業企業所建立的誠信管理體系能否獲得證書的決定。

評價機構在作出頒證決定之前,應獲得初次評價審核的所有信息,且所有不符合項已整改并達到相關要求。

4.2 頒證決定

對符合評價要求的食品工業企業,評價機構應公示并頒發證書。

對不符合評價要求的食品工業企業,評價機構應以書面形式明示其不能通過評價的原因。

4.3 對評價決定的申訴

食品工業企業對評價決定結果有異議,可在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評價機構申訴,評價機構自收到申訴之日起,應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食品工業企業。

食品工業企業如認為評價機構行為嚴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權益的,可以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投訴。

5.         跟蹤監督

5.1監督頻次

評價機構應根據食品工業企業提供服務的特點及所承擔的風險,合理確定跟蹤監督審核的時間間隔或頻次。當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或運作環境發生重大變更時,應增加跟蹤監督的頻次。

跟蹤監督審核的最長時間間隔不超過12個月,每次跟蹤監督審核應盡可能覆蓋誠信管理體系評價范圍內的重要要素。三年證書有效期內應覆蓋企業的所有部門,其中企業生產、質量及體系管理部門應為年度必檢部門。

監督合格后應在證書“監督保持標識”處加印機構標識。

5.2 評價機構應對監督審核活動進行規劃,以便定期對誠信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督,并應考慮食品工業企業及其體系的變更情況。

監督活動應包括對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滿足評價標準規定要求的情況進行現場審核。監督審核方案應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      內部核查、合規性評價、體系評價、征信評價;

(2)      對上次審核中確定的不符合情況采取的糾正措施;

(3)      投訴的處理;

(4)      誠信管理體系在實現企業目標方面的有效性;

(5)      為持續改進而策劃的活動進展;

(6)      誠信因素的動態識別與持續的運行控制;

(7)      企業重大信息的任何變更;

(8)      標識的使用和任何其他對評價資格的引用;

(9)評價機構就評價的有關方面詢問食品工業企業;

   (10)審查食品工業企業對誠信管理體系運行的說明(如宣傳材料、網頁等);

   (11)要求食品工業企業提供相關文件和記錄(紙質或電子介質);

   (12)從有關方面獲取食品工業企業相關體系運行信息;

   (13)其他監督食品工業企業的方法。

5.3 必要時,跟蹤監督審核應對產品的安全性進行驗證。

5.4 跟蹤監督結果處置

對于跟蹤監督審核合格的食品工業企業,評價機構應作出保持其證書資格的決定,否則,應暫?;虺蜂N其證書資格。

當食品工業企業發生重大失信行為時,應立即撤銷其資格證書。

5.5 動態管理制度

評價機構應建立對被評價企業的動態管理制度,在企業誠信管理體系證書有效期內跟蹤了解被評價企業誠信體系運作情況。

5.6 信息通報制度

為確保食品工業企業的誠信管理體系持續有效,評價機構應通過與食品工業企業簽訂合同的方式明確約定,要求食品工業企業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并及時向評價機構通報以下信息:

(1)     法律地位、經營狀況、組織狀態或所有權變更的信息;

(2)     組織和管理層(如關鍵的管理、決策或技術人員)變更的信息;

(3)     聯系地址和場所變更的信息;

(4)     誠信管理體系和過程發生重大變更的信息;

(5)     有關產品、生產工藝、生產環境變化的信息;

(6)     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消費者投訴等情況;

(7)     有關政府組織或委托相關機構的市場抽查中,被發現有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信息;

(8)     不合格品撤回及處理的信息;

(9)     重大失信行為信息;

(10)   其他相關重要信息。

5.7 信息分析

評價機構應對上述信息進行分析,視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包括增加跟蹤監督頻次在內的措施和暫?;虺蜂N證書資格的措施。

6.         再評價

企業誠信證書有效期滿,可申請再評價,再評價程序與初次評價程序一致。

評價機構應根據再評價審核的結果,以及評價周期內的體系評價結果和企業相關方的投訴,作出再評價決定。

7.         評價范圍的變更

(1)      獲證食品工業企業擬變更業務范圍時,應向評價機構提出申請,并按評價機構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2)      評價機構根據獲證食品工業企業的申請,策劃并實施適宜的審核活動,并按照4.1條的要求作出頒證決定。這些審核活動可單獨進行,也可與獲證食品工業企業的監督或再評價審核一起進行。

(3)      對于申請擴大獲證業務范圍的,應在審核中驗證其產品的安全性。


se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