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6號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保證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對申請注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進行審評,并決定是否準予注冊的活動。 第四條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嚴格、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工作。 第六條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申請與注冊 第七條申請人應當為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并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生產企業或者擬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境外生產企業。 第八條申請注冊產品配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提供證明產品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研發與論證報告和充足依據。 第九條同一企業申請注冊兩個以上同年齡段產品配方時,產品配方之間應當有明顯差異,并經科學證實。每個企業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配方系列9種產品配方,每個配方系列包括嬰兒配方乳粉(0—6月齡,1段)、較大嬰兒配方乳粉(6—12月齡,2段)、幼兒配方乳粉(12—36月齡,3段)。 第十條同一集團公司已經獲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及生產許可的全資子公司可以使用集團公司內另一全資子公司已經注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組織生產前,集團公司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交書面報告。 第十一條受理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第十二條受理機構應當在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送交審評機構。 第十三條審評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以及產品配方聲稱與產品配方注冊內容的一致性進行審查,并根據實際需要通知核查機構對申請人開展現場核查,組織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組織專家對專業問題進行論證,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評工作。 第十四條核查機構應當自接到審評機構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研發能力、生產能力、檢驗能力等情況的現場核查,出具現場核查報告。 第十五條審評機構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 第十六條對境外生產企業現場核查、抽樣檢驗的工作時限,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七條審評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報告、產品檢驗報告開展審評,并作出審評結論。 第十八條審評機構作出不予注冊審評結論的,應當向申請人發出擬不予注冊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對通知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審評機構提出書面復審申請并說明復審理由。復審的內容僅限于原申請事項及申請材料。 第十九條審評機構認為需要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補正通知的要求一次補正材料。補正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評時間內。逾期未補正的,按申請人不再提供補正材料處理。 第二十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審評結論作出準予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現場核查、抽樣檢驗、復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技術審評和注冊決定的期限內。審評時間不計算在注冊決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作出不予注冊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書面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及附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第二十四條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有效期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申請人應當向受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因遺失申請補發的,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上發布遺失聲明;因損壞申請補發的,應當交回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原件。 第二十五條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有效期內,需要變更注冊證書及其附件載明事項的,申請人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變更注冊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申請產品配方變更等可能影響產品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審評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組織開展審評,并作出審評結論。 第二十七條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申請人應當在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延續注冊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注冊: 第二十九條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變更注冊與延續注冊的程序未作規定的,適用本辦法有關嬰幼兒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標簽與說明書 第三十條申請人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的,應當提交標簽和說明書樣稿及標簽、說明書中聲稱的說明、證明材料。 第三十一條產品名稱中有動物性來源的,應當根據產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實標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動物性來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兩種以上動物性來源時,應當標明各種動物性來源原料所占比例。 第三十二條聲稱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來源的,應當如實標明具體來源地或者來源國,不得使用“進口奶源”“源自國外牧場”“生態牧場”“進口原料”等模糊信息。 第三十三條聲稱應當注明嬰幼兒配方乳粉適用月齡,可以同時使用“1段、2段、3段”的方式標注。 第三十四條標簽和說明書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承擔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技術審評、現場核查、抽樣檢驗、專家論證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對出具的審評結論、現場核查報告、產品檢驗報告、專家意見等負責。 第三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舉報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受理、技術審評、現場核查、抽樣檢驗、專家論證、審批等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七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自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布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目錄信息。 第三十八條參與嬰幼兒配方乳粉注冊申請受理、技術審評、現場核查、抽樣檢驗、專家論證等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保守在注冊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九條申請人拒絕現場核查或者抽樣檢驗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不批準其產品配方注冊申請。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注銷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違法行為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樣品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對申請人給予警告,并向社會公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申請人變更不影響產品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事項,未依法申請變更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準予注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是指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其使用量,以及產品中營養成分的含量。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