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 告 |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要求,經研究,海關總署決定對進口乳品檢測報告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進口乳品檢測報告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見附件1,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見附件2。
本公告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進口乳品檢測報告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
2.進口乳品檢測報告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海關總署
2021年7月5日
附件1
進口乳品檢測報告證明事項
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
一、適用范圍
辦理乳品進口報關業務。
二、辦理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span>
2. 《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進口乳品的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憑下列材料向海關報檢:……(三)首次進口的乳品,應當提供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列明項目的檢測報告?!ㄋ模┓鞘状芜M口的乳品,應當提供首次進口檢測報告的復印件以及海關總署要求項目的檢測報告?!?/span>
三、承諾的條件
進口乳品的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應為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四、承諾的方式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申請人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依法提交進口乳品檢測報告。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加蓋單位公章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本證明事項必須由申請人作出承諾,不可代為承諾。
五、承諾的效力
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后,海關受理進口乳品報關時不再索要檢測報告而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六、不實承諾責任
對于申請人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不實的,海關依法撤銷相關決定,其基于本次告知承諾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補充提交相關進口乳品檢測報告,并承擔因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采取信用懲戒措施,一年內不得申請進口乳品檢測報告證明事項告知承諾。符合法定行政處罰情形的給予行政處罰。
七、辦理程序
1. 申請人在海關總署官方網站自行下載打印或在業務現場由海關提供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文本。認真閱讀告知事項和承諾內容后,填寫申請人基本信息,加蓋單位公章并填寫申請日期。
2. 經審查,符合告知承諾證明事項要求的,海關填寫日期并簽章;對發現承諾信息虛假、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審查通過決定并及時告知申請人。
3. 海關按照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內容辦理相關業務。
附件2
進口乳品檢測報告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申請人信息 | 姓名/名稱 | |
證件類型 | ||
證件編號 | ||
海關 告知 | 證明事項名稱 | 進口乳品檢測報告 |
證明用途 | 辦理乳品進口報關業務 | |
證明事項設定依據 |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 《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 |
承諾方式 | 本證明事項采用書面承諾方式,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加蓋單位公章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 | |
適用對象 | 本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依法提交證明材料。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 |
承諾的效力 | 申請人向海關提交書面告知承諾書,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后,海關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該項證明材料。 | |
不實承諾的責任 | 對提供不實承諾辦理相關事項的,海關依法撤銷相關決定,采取信用懲戒措施,符合法定行政處罰情形的給予行政處罰。 | |
申請人的承諾 | (一)申請人持有符合《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本批次進口乳品的檢測報告; (二)無不良信用記錄或者曾作出虛假承諾; (三)已經知曉海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四)自身符合海關告知的相關條件要求; (五)接受海關對本證明事項的核查; (六)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七)上述承諾意思表示真實。 | |
申請人(單位公章): 海關(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